销售返利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
【案例】销售合同约定有返利条款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
第一季度:销售额400万元,4月份计算返利额16万元;
第二季度:销售额200万元,7月份计算无返利;
第三季度:销售额300万元,10月份计算12万元;
第四季度:销售额500万元。
假定甲公司执行《企业会计准则》。
问题: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返利季度与年度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及税务风险
解析:
由于返利比例不是固定的,而是有“门槛”和“阶梯式”的比例,在会计处理前需要经过合理的职业判断,在确认收入时预估返利的比例;在年终时,根据实际销售额,再对照合同条款确定实际的返利比例,如果跟前面预估的比例有差异,再调整差异。
假如甲公司在年初预估乙公司的返利比例为5%。
第一季度确认销售时:
贷:主营业务收入380.00万元
4月份实际计算返利时并开具红字返利专票:
以后各季度会计处理类似,不再赘述。第二季度虽然销售额未达标,但是预计全年能达标,依然需要预计返利额。
假如乙公司前11个月累计销售达到1200万元,已经全部按照5%预提了返利额;12月12月31日统计当月和全年累计额,12月销售额200万元,累计1400万元,全年的返利比例应为6%,应调增前面11个月的返利额。
12月返利额+前11月返利调整额=200万元×6%+1200万元×1%=24万元。
因此,在12月31日确认收入:
贷:主营业务收入176.00万元
全年应返利额=1400万元×6%=84万元;
全年已实际返利=16万元+12万元=28万元;
因此,“合同负债-返利”的年末余额=84万元-28万元=56万元。
对于年度内已经实际返利部分,甲公司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开具了红字专票的,可以直接冲减当年度的应税收入,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。
但是,对于截止12月31日尚未实际兑现的返利,会计核素已经从“主营业务收入”中抠出,计入了“合同负债-返利”,导致了会计核算的收入低于应税收入。因此,在20×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需要对“合同负债-返利”年终余额56万元作纳税调增。